最新《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后,近期,有不少职工就“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间等问题咨询。小编询问了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员,并予以解答。
1、购买商品住房(新房):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原件,自购房备案登记之日起两年内。
2、购买公有住房: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起两年内。
3、购买拆迁安置房:以付款凭证或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载明时间为起始时间两年内。
4、全款购买再交易住房:自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半年后、两年之内申请提取。若所购住房建筑面积≤60㎡且建成年份≥25年的,自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一年后、两年之内申请提取。
5、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自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两年之内申请提取。
以下情形不予提取:
1、职工与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间发生住房产权转移的不予提取;
2、购买写字楼、公寓、办公、商铺、车库等用途的非住宅不予提取;
3、同一套住房24个月之内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产权变更的不予提取;
4、再次购买同一套住房且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5、两人(含两人)以上全款购房,产权人之间关系不为配偶、父母子女不予提取;
6、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本息)。